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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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或人民團體依少年福利法第七條所勸募的少年福利金,應當專戶保管。 根據該參考法條(少年福利法第七條),政府或人民團體在執行勸募少年福利金的行為時,應當將所勸募到的資金與其他資金分開管理,並且將其專款專用,以確保這些資金能夠用於與少年福利相關的目的,且不會被其他用途所使用。
- 第七條條文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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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