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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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當地主管機關在依照該法第9條第3項的規定安置少年時,有以下的順序。 一、首先是將少年寄養在親屬家庭。 二、其次是將少年寄養在寄養家庭。 三、最後是將少年收容教養在公私立的少年收容教養機構。 這表示在安置少年時,優先考慮的是將其放置在親屬家庭,若無合適的親屬家庭,則考慮寄養家庭作為次要的選擇,最後才會考慮將其送到少年收容教養機構。這樣的安排是基於尊重和維護少年的家庭關係以及提供最有利於他們發展的環境。 範例資料: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當地主管機關在決定安置少年時,應先確認是否有適合的親屬家庭。例如,在一個案例中,一名失去父母的少年被安置在他的叔叔家中,並由叔叔和其他親戚共同照顧和監護。這樣的安排符合《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因為它優先考慮了少年的親屬關係,以提供他一個穩定的家庭環境。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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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