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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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鍰,應填具處分書,受處分人授獲處分書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逾具未繳納昔,該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催告受處分人於三十日繳納,逾期仍不繳納,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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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25條至第28條的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罰鍰處罰時,應填具處分書。受處分人獲得該處分書後,應在30日內繳納罰鍰;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主管機關可以書面催告受處分人在30天內繳納。如果逾期仍未繳納,主管機關應依據該法第30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催告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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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