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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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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少年執行輔導教育六個月以上,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該營主管機關免除或停止其執行。該管主管機關並視需要對該少年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少年安置機構對於安置的少年進行輔導教育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認為不再需要繼續執行輔導教育時,可以向相關營運機關提出申請免除或停止其輔導教育的執行。相關的營運機關會根據需要判斷對少年進行適當的安置或輔導的措施。輔導的目的是提供少年正面的教育和引導,幫助他們改善行為並適應社會生活。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0)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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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少年執行輔導教育六個月以上,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