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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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少年安置機構對於安置的少年進行輔導教育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認為不再需要繼續執行輔導教育時,可以向相關營運機關提出申請免除或停止其輔導教育的執行。相關的營運機關會根據需要判斷對少年進行適當的安置或輔導的措施。輔導的目的是提供少年正面的教育和引導,幫助他們改善行為並適應社會生活。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0)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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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