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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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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回管教,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或者出入可能妨害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時,若情節輕微,警察機關可以給予少年訓誡,並通知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帶回家管教。同時,警察機關也需副知主管機關。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少年的身心健康,並由警察機關和主管機關配合執行。 範例: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如果警察查到一名16歲的少年在公共場所吸菸,但情節輕微,警察可以對他進行訓誡,並通知他的父母到警察局領回他。同時,警察也會將此事副知主管的少年福利機構。。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110&FLNO=18

  • 少年名詞
  • 訓誡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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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