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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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或者出入可能妨害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時,若情節輕微,警察機關可以給予少年訓誡,並通知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帶回家管教。同時,警察機關也需副知主管機關。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少年的身心健康,並由警察機關和主管機關配合執行。 範例: 根據《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如果警察查到一名16歲的少年在公共場所吸菸,但情節輕微,警察可以對他進行訓誡,並通知他的父母到警察局領回他。同時,警察也會將此事副知主管的少年福利機構。。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110&FLNO=18
- 少年名詞
- 訓誡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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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