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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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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通報之機關或人員,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受理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通報之機關或人員應另行封存通報人的身分資料,並且不得附在移送法院審理的文件內。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通報人的個人隱私,確保其身分資料不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揭露。 根據上述資料,這項規定旨在防止通報人的身分資料被公開,以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如果法院已依法規辦理,保證沒有揭露應予保密的資料的風險,並且不侵害受害人、兒童及少年的權益,那麼沒有限制移交或直接拒絕的必要。至於申請交付的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即使有一部分因疏忽而揭露了應保密的資料,法院仍可以根據揭露的內容、程度和範圍,限制只交付不含(或排除)應保密資料的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符合司法機關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後段之目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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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受理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通報之機關或人員,對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