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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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指出以下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從規定中進行調整: 1. 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時,應由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範例:如果一位被害人的案件同時被兩個或更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受通報,那麼應該由那位被害人的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該案件。 2. 如果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等緊急情形時,應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範例:如果被害人面臨立即需要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等緊急情形,那麼應該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3. 如果涉及被害人的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支付問題,應由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範例:如果需要安置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那麼應該由被害人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受理通報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因個案需要進行協商後,將案件轉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居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處置。 以上的釋義資料與相關範例均來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條文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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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