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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被害人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陪同詢(訊)問、評估保護安置之緊急情形: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被害人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之支付: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案件個案需要,經協商後移轉由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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