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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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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6 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以提供相關資訊給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可能從事性交易的人,以及性交易事件的受害者。同時,應將他們轉介診治或提供輔導服務。 根據這條法規,衛生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諮詢服務並提供關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幫助那些從事或可能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和少年以及性交易受害者。此外,衛生主管機關還應該將他們轉介給適當診治或提供輔導服務的機構。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和少年的身心健康,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公告、行政主管機關的相關通知或規定。例如,衛生主管機關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本身,以了解關於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的設置標準和要求。此外,他們也可以參考相關的衛生法規或政策,以了解提供轉介診治或輔導的相關規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從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或其他相關機構的網站或官方文件中獲取。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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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6 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