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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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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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及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旨在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根據這個目的,衛生主管機關被授權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透過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增進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和色情行業的認識,提醒和教育相關人士,並提供他們應對和防止這些問題的知識和工具。具體的宣導措施可能包括舉辦講座、工作坊、培訓課程,以及提供宣導資訊和宣傳品。這些活動的目的是促進大眾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警覺,並協助建立一個對兒童及少年性健康發展有益的社會環境。 相關範例:衛生主管機關委託一家民間慈善組織,在當地的色情行業場所舉辦了一個教育活動。該活動包括一個講座,專家們向與會者講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風險和影響,提供了預防和報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相關資訊。同時,組織還分發了一些宣傳品,如海報、小冊子,以加強宣導的效果。通過這些教育宣導活動,目標是提高當地社會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問題的意識,並促進相關人士的積極參與,共同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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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