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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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4 條,行政院衛生署及其他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育、內政、勞工等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合作,進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教育宣導活動。這條法規要求衛生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單位合作,共同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的宣導工作,以提高公眾對於此議題的認識和意識。具體的宣導活動可能包括舉辦講座、研討會,製作宣導資源和宣傳品等。而參考資料中並未直接提到第 4 條,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直接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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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