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2.20
廢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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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二、性教育。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2.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