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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2.20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一、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二、性教育。
5開分頁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6開分頁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設置諮詢服務處所或電話諮詢專線,提供第二條之相關資訊,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或為性交易事件之受害者,並應予以轉介診治或輔導。
7開分頁 ›
兒童或少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有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2.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