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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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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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3條,所謂「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為縣(市)政府。 例如,假設該辦法有一項進一條(a)款,則在中央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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