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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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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3條,所謂「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為縣(市)政府。 例如,假設該辦法有一項進一條(a)款,則在中央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時,衛生主管機關即為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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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