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1 條
- 1.長期照護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二)每照顧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 (二)日間每照顧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三)夜間每照顧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 2.工作人員除應依前項規定配置外,其餘增置之人員,機構得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 4.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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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長期照護型機構的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有以下規定: 一、護理人員: - 至少要有一人隨時上班。 - 每照顧1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5人,以15人計算。 二、社會工作人員: - 每照顧100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00人,以100人計算。但如果人數低於49人,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 隨時要有至少一位國籍照顧服務員上班。 - 白天每照顧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5人,以5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1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5人,以15人計算。 此外,根據第2項,除了依照上述規定配置的工作人員外,機構可以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人員。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另外,根據第3項,所謂的白天是指上午8時至下午8時;夜間是指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8時。 最後,根據第4項,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配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應遵守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04年6月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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