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1條,長期照護型機構的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有以下規定: 一、護理人員: - 至少要有一人隨時上班。 - 每照顧1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5人,以15人計算。 二、社會工作人員: - 每照顧100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00人,以100人計算。但如果人數低於49人,可以以特約方式辦理,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 隨時要有至少一位國籍照顧服務員上班。 - 白天每照顧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5人,以5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15人,應配置一人;如果不足15人,以15人計算。 此外,根據第2項,除了依照上述規定配置的工作人員外,機構可以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人員。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另外,根據第3項,所謂的白天是指上午8時至下午8時;夜間是指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8時。 最後,根據第4項,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配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應遵守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04年6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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