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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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2條的規定,長期照護型機構應該由醫師予以診察。並且,根據老人照顧的需要,每個月至少需要由醫師診察一次。這表示機構應該提供定期的醫療診斷,以確保老人的健康和照顧需求得到適當的照料。具體的範例則需要查閱相關最新的法規或裁判書或判決書來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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