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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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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3條,長期照護型機構在進行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時,需製作病歷摘要並連同護理紀錄,並依據護理人員法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此外,這些病歷摘要和護理紀錄應該由專人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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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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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1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