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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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3條,長期照護型機構在進行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時,需製作病歷摘要並連同護理紀錄,並依據護理人員法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此外,這些病歷摘要和護理紀錄應該由專人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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