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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3條,長期照護型機構在進行轉診及醫師每次診察時,需製作病歷摘要並連同護理紀錄,並依據護理人員法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此外,這些病歷摘要和護理紀錄應該由專人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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