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4 條
- 1.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 2.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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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4條的規定: 1.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的樓地板面積,應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2. 小型養護型機構的樓地板面積,應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5項。《老人福利法》主要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管理以及老人福利的相關事宜進行規範。根據該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5項的授權,相關政府機關通過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來確定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規範。 範例:如果一個公立或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預計顧及100人,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它的樓地板面積應該是100人×16平方公尺=1600平方公尺以上。而如果一個小型養護型機構預計顧及20人,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它的樓地板面積應該是20人×10平方公尺=200平方公尺以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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