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7條的規定,小型養護型機構的設施和設備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寢室:每人的樓地板面積應不少於五平方公尺,每個寢室最多能設置六張床。 2. 護理站:需準備區、工作車、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和藥物專用冰箱、急救裝備、輪椅、以及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3. 日常活動場所:需要有足夠的多功能活動所需的空間和設施。 4. 空調設備:如果是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需要具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以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5. 廁所:每十六人至少需要一個男廁和兩個女廁;如果不足十六人,則按照十六人計算;每增加十六人,需要增加一個男廁和兩個女廁。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7條的內容,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寢室應符合每人五平方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要求。並且,每個寢室最多設置六張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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