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7 條
- 1.小型養護型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 二、護理站: (一)準備區、工作車。 (二)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 (三)急救配備。 (四)輪椅。 (五)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四、空調設備:其為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五、廁所:每十六人,至少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未滿十六人者,以十六人計;每增加十六人,增設男廁一間及女廁二間。
- 2.依前項第五款增設之廁所,得以活動式便盆椅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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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7條的規定,小型養護型機構的設施和設備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寢室:每人的樓地板面積應不少於五平方公尺,每個寢室最多能設置六張床。 2. 護理站:需準備區、工作車、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和藥物專用冰箱、急救裝備、輪椅、以及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3. 日常活動場所:需要有足夠的多功能活動所需的空間和設施。 4. 空調設備:如果是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需要具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以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5. 廁所:每十六人至少需要一個男廁和兩個女廁;如果不足十六人,則按照十六人計算;每增加十六人,需要增加一個男廁和兩個女廁。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7條的內容,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寢室應符合每人五平方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要求。並且,每個寢室最多設置六張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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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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