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8條規定了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 護理人員: - 每照顧20人,應有至少1名護理人員;若未滿20人,則以20人計算。 - 至少保持一名護理人員隨時上班。 2. 社會工作人員: - 可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 若以特約方式聘用,每週每人至少上班16小時以上。 3. 照顧服務員: - 至少保持一名我國籍照顧服務員隨時上班。 - 日間每照顧8人,應有一名照顧服務員;未滿8人,則以8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25人,應有一名照顧服務員;未滿25人,則以25人計算。 4. 若機構提供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照顧,則需按照第11條的規定配置護理人員。 5. 除了以上所述的工作人員外,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用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則必須依據相關醫事法規進行辦理。 上述規定關於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有明確的要求和數量限制。例如,每個班次至少要有一位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的數量則根據日間和夜間的服務時段和照顧的老人人數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經營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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