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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8 條

  1. 1.小型養護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二)每照顧二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社會工作人員: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 (二)日間每照顧八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三)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2. 2.前項機構照顧有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配置護理人員。
  3. 3.工作人員除應依第一項規定配置外,其餘增置之人員,機構得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4. 4.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5. 5.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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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8條規定了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 護理人員: - 每照顧20人,應有至少1名護理人員;若未滿20人,則以20人計算。 - 至少保持一名護理人員隨時上班。 2. 社會工作人員: - 可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 若以特約方式聘用,每週每人至少上班16小時以上。 3. 照顧服務員: - 至少保持一名我國籍照顧服務員隨時上班。 - 日間每照顧8人,應有一名照顧服務員;未滿8人,則以8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25人,應有一名照顧服務員;未滿25人,則以25人計算。 4. 若機構提供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照顧,則需按照第11條的規定配置護理人員。 5. 除了以上所述的工作人員外,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用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則必須依據相關醫事法規進行辦理。 上述規定關於小型養護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有明確的要求和數量限制。例如,每個班次至少要有一位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的數量則根據日間和夜間的服務時段和照顧的老人人數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經營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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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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