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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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