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19 條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9條規定了養護型機構提供特殊護理服務的標準和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養護型機構提供鼻胃管、胃造盲口、導尿管護理服務,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養護型機構的人數不得超過原許可設立規模的二分之一。同時,第19條還提到該條款應準用第12條和第13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