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者,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之配置,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上述法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0條適用於小型養護型機構,當小型養護型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或財團法人附設時,其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以及工作人員的配置,遵循第14條第1項、第15條和第16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第36條第5項、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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