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6條規定了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的工作人員上班及配置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機構應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和照顧服務員。具體規定如下: 1. 護理人員: - 每照顧20人,應置一人,未滿20人則以20人計算。 - 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2. 社會工作人員: - 每照顧100人,應置一人,未滿100人則以100人計算。 - 但人數在49人以下的可以特約方式辦理,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3. 照顧服務員: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上班。 - 白天每照顧8人,應置一人,未滿8人則以8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25人,應置一人,未滿25人則以25人計算。 4. 除了根據第一項的要求配置工作人員外,機構可以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人員。但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相對應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 5. 第一項第三款中,白天指上午8時至下午8時;夜間指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8時。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增設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則應遵守相關的醫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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