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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依其照顧對象,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之老人。 (二)養護型: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三)失智照顧型:照顧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二、安養機構:照顧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照顧需其他福利服務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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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根據照顧對象的不同,老人福利機構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長期照護機構,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和失智照顧型。長期照護型照顧的是罹患長期慢性病,需要醫護服務和他人照顧的老人。養護型照顧的是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要他人照顧或需要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的老人。失智照顧型照顧的是被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要受照顧的老人。第二種是安養機構,照顧的是需要他人照顧或沒有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沒有扶養能力,但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人。第三種是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照顧的是需要其他福利服務的老人。 範例: 根據最新的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比如一家老人福利機構在申請時要符合養護型的需求,也就是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如果一家老人福利機構只提供安養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而無法提供相對高度的醫護服務,則不符合養護型機構的定義,並不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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