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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四、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飲用水供應充足,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並有防治病媒及孳生源之適當措施。 七、其他法令有規定者,符合該法令規定。
  2.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准籌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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