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3 條
- 1.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四、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飲用水供應充足,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並有防治病媒及孳生源之適當措施。 七、其他法令有規定者,符合該法令規定。
- 2.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核准籌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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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規定了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標準。根據這個條款,老人福利機構的設計、構造和設備必須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此外,老人福利機構在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和其他消防安全事項上也必須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此外,用地必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並且飲用水供應要充足且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同時,老人福利機構必須保持環境整潔和衛生,並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治病媒和孳生源。最後,該條款還提到,任何其他法令也要求的事項,老人福利機構也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老人福利機構籌設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6009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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