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條規定是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和第36條第6項進行制定的。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根據老人的需求辦理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以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6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這些法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條制定了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條件和規範。具體來說,根據這些條文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需要符合一定的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要求。這些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老人福利機構能夠提供合適的照顧和服務,保護老人的權益和福祉。 例如,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1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在設立時需要符合一定的設施標準。例如,機構應提供適當的居住空間和照顧設施,並配備適當的護理人員和醫療設備。如果一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符合這些設施標準,它就無法獲得設立許可。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民政部社會及兒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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