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2 條
失智照顧型機構應採單元照顧模式;每一單元服務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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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2 條規定,失智照顧型機構應採單元照顧模式,每一單元的服務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 根據此條規定,失智照顧型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應採用單元照顧模式,即將老人分成小的單位或群組進行照顧。每個單元的服務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這是為了確保每位老人能夠獲得足夠的照顧和關注,同時也考慮到照顧資源的限制。 例如,一間失智照顧型機構有六個單元,每個單元可以容納十六人,總共機構內可以提供照顧服務給九十六位失智老人。這個安排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2 條的要求,確保了每位老人能夠獲得適當的照顧和關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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