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3 條
失智照顧型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 (一)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不得超過四床;其中四人寢室床數不得逾單元總床數二分之一,二人或多人以上之寢室備具明確區隔個人生活空間之屏障物。 (二)每一寢室設簡易衛生設備。 (三)每間寢室之出入口必須與走廊、客廳相通,與其他寢室明確區隔,不得僅以屏風、窗簾等隔開。 二、護理站: (一)準備區、工作車。 (二)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 (三)急救配備。 (四)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三、每一單元日常生活基本設施,除寢室外,並設客廳、餐廳、簡易廚房、衛浴設備(盥洗間、浴室及廁所等)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四、日常活動場所:設交誼休閒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五、空調設備:其為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六、其他設施、設備:污物處理室、洗衣間等空間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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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3條,失智照顧型機構的設施和設備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寢室: 1. 每個人的平均樓地板面積應不少於7平方公尺。每個寢室的床數不得超過四張,其中四人寢室的床數不得超過單元總床數的二分之一。寢室應具備明確區隔個人生活空間的隔屏物。 2. 每個寢室需設置簡易衛生設備。 3. 每個寢室的出入口必須與走廊、客廳相通,並與其他寢室有明確的區隔,不得僅以屏風、窗簾等物品分隔。 二、護理站: 1. 準備區和工作車。 2. 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和藥物專用冰箱。 3. 急救設備。 4. 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三、每個單元的日常生活基本設施: 除了寢室外,還需設置客廳、餐廳、簡易廚房、衛浴設備(包括盥洗間、浴室和廁所等)以及其他必要的設施。 四、日常活動場所: 需要提供活動所需的空間和設備。 五、空調設備: 若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該系統應具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能夠連動切斷電源開關。 六、其他設施和設備: 例如,污物處理室、洗衣間等空間和設備。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2016年修訂。 2. 行政院社會福利及老人福利事業發展委員會《失智照顧型機構實施原則》,2015年修訂。 範例:老人福利機構A要設立一個失智照顧型機構,經過計算,每個人的平均樓地板面積為8平方公尺,並設置了明確區隔個人生活空間的隔屏物。此外,每個寢室都有簡易衛生設備,出入口與走廊、客廳相通,且與其他寢室有明確的區隔。這樣的設施符合失智照顧型機構設立標準第23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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