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4 條
- 1.失智照顧型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二)每照顧二十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得與未照顧有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老人之養護型床位應配置護理人力合併計算。 二、社會工作人員:每照顧一百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但四十九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 (二)日間每照顧三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 (三)夜間每照顧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 2.前項第三款照顧服務員得以兼職方式為之。
- 3.工作人員除應依前二項規定配置外,其餘增置之人員,機構得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專任或兼任人員應固定,且不得聘僱外籍看護工。
- 4.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 5.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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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4 條規定了失智照顧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失智照顧型機構應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和照顧服務員。其中,護理人員應保持隨時至少有一人上班,並根據每照顧二十人計算人數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則每照顧一百人應配置一人,且可以特約方式辦理;照顧服務員則應保持隨時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並根據每照顧三人計算日間配置人數以及每照顧十五人計算夜間配置人數。此外,照顧服務員可以兼職方式執行。工作人員的增置可以以兼職方式進行,但不得超過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機構還可以根據業務需求配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則應遵守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舉出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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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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