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4 條規定了失智照顧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置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失智照顧型機構應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和照顧服務員。其中,護理人員應保持隨時至少有一人上班,並根據每照顧二十人計算人數配置;社會工作人員則每照顧一百人應配置一人,且可以特約方式辦理;照顧服務員則應保持隨時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並根據每照顧三人計算日間配置人數以及每照顧十五人計算夜間配置人數。此外,照顧服務員可以兼職方式執行。工作人員的增置可以以兼職方式進行,但不得超過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機構還可以根據業務需求配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則應遵守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根據我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舉出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