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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5 條

  1. 1.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2. 2.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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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5條第1項,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應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而第2項則規定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應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這一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老人福利服務法》第19條修正條文,該法第19條增訂了對於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的標準。根據這個規定,不同類型的安養機構的樓地板面積應根據顧人數平均分配,以確保每個老人都有足夠的居住空間。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安養機構預計顧及100位老人,根據法規,該機構的樓地板面積應提供每位老人20平方公尺以上的居住空間。如果是一個小型安養機構,預計顧及30位老人,則應提供每位老人10平方公尺以上的居住空間。 以上為根據該項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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