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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2. 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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