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6條規定了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的設施、設備要求。首先,在寢室方面,應符合平均每人有七平方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且每一寢室至多設置三張床位。其次,在護理站方面,需要備有準備區、工作車、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急救配備以及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再者,在日常活動場所方面,必須設置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有六平方公尺以上的面積,但走廊面積不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5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5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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