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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26 條

  1. 1.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設施、設備,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三床。 二、護理站: (一)準備區、工作車。 (二)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 (三)急救配備。 (四)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 三、日常活動場所:設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但不包括走廊面積。
  2. 2.前項機構得視服務對象需要,設置空調設備;其為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其他適當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3. 3.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走廊具日常活動空間功能者,面積得列入日常活動場所計算。但機構有新建、增建或分間牆變更情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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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6條規定了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的設施、設備要求。首先,在寢室方面,應符合平均每人有七平方公尺以上的樓地板面積,且每一寢室至多設置三張床位。其次,在護理站方面,需要備有準備區、工作車、護理紀錄櫃、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及藥物專用冰箱、急救配備以及污物或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再者,在日常活動場所方面,必須設置餐廳、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宗教聚會場所及其他必要設施或設備。其中,會客室、閱覽室、休閒、康樂活動室平均每人有六平方公尺以上的面積,但走廊面積不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6條第5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5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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