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7條中規定了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的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的規定。其中,護理人員應隨時保持至少一人上班;社會工作人員則根據照顧的人數配置,每照顧80人應置一人,未滿80人以80人計算。對於照顧服務員,應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上班;日間每照顧15人應置一人,未滿15人以15人計算;夜間每照顧35人應置一人,未滿35人以35人計算。此外,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工作人員,但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16小時以上。此外,第三款中對於日間和夜間的定義,分別是指上午8時至下午8時和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8時。另外,機構在業務需要下,可以配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但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需要按照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04年10月1日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3 2. 「社區照顧機構營運管理之初步規劃指標_A版.pdf」,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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