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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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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型安養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二、社會工作人員: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三、照顧服務員: (一)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 (二)日間每照顧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三)夜間每照顧三十五人者,應置一人;未滿三十五人者,以三十五人計。
  2. 2.工作人員除應依前項規定配置外,其餘增置之人員,機構得以兼職方式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該類專業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3.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日間,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4. 4.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其提供醫事照護服務時,應依醫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9 條有以下內容: 1. 對於小型安養機構的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的規定如下: - 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 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如果是特約方式的話,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 照顧服務員: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台灣國籍的照顧服務員上班。 - 日間每照顧十五人,應置一名照顧服務員;如果未滿十五人,則以十五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三十五人,應置一名照顧服務員;如果未滿三十五人,則以三十五人計算。 2. 工作人員除了要依照前項的規定配置外,機構還可以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人員。但是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3.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日間是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是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4. 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增加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則應依據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社會司編印,2018年7月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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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9 條規定:「小型安養機構,除業務負責人外,其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規定如下: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