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條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9 條有以下內容: 1. 對於小型安養機構的上班及配置工作人員的規定如下: - 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上班。 - 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如果是特約方式的話,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 照顧服務員: - 隨時保持至少有一名台灣國籍的照顧服務員上班。 - 日間每照顧十五人,應置一名照顧服務員;如果未滿十五人,則以十五人計算。 - 夜間每照顧三十五人,應置一名照顧服務員;如果未滿三十五人,則以三十五人計算。 2. 工作人員除了要依照前項的規定配置外,機構還可以以兼職方式增加其他人員。但是兼職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每週每人至少應上班十六小時以上。 3.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日間是指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間是指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4. 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增加行政人員、醫事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如果機構提供醫事照護服務,則應依據相關的醫事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華民國內政部社會司編印,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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