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2條規定了老人福利機構應具備的設施和設備。根據該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的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公尺,並應具備辦公室、社會工作室或服務室、多功能活動室、教室、衛生設備以及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必要設施和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設施可以進行調整和併用,並根據業務需求,可以設置會議室、諮詢室、圖書閱覽室、保健室和其他相關設施。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提供餐飲服務,還應該設置餐廳和廚房。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內政部法規函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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