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3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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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1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的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了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以及志願服務。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法 (2018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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