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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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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並得視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及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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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31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的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了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外,還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與聯誼活動服務,以及志願服務。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法 (2018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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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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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31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設立之老人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除得提供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