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3條,老人文康機構或服務機構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成立,需要至少擁有以下人員之一:主任、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對於辦理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的機構,其人力配置應依據其提供的服務內容,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及其他相關醫事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第17條 (8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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