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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34 條

  1. 1.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採綜合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分別使用之區域,並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設施及工作人員標準,各依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 二、無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設施及工作人員,依較高之標準辦理。
  2. 2.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原許可設立機構類型之規模應逾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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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老人福利法》第34条第1款,长期照顾机构和安养机构分为两种类型,根据不同规定进行管理: 1、属于有固定隔间、独立区划的区域,其设施和工作人员标准,应根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没有固定隔间、独立区划的区域,其设施和工作人员应按较高标准进行处理。 根据第2款规定,这些机构的规模应根据不同类型进行计算;原许可设立机构类型的规模应超过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一个长期照顾机构属于第一种类型,根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它需要具备特定的设施和工作人员标准。另外,根据第2款规定,该机构的规模应根据具体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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