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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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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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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採綜合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分別使用之區域,並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設施及工作人員標準,各依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 二、無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設施及工作人員,依較高之標準辦理。
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原許可設立機構類型之規模應逾二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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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期照顧機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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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長期照護型機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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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養護型機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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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失智照顧型機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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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養機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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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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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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