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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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2條,當地主管機關在認定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可以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負責執行接管任務。這些接管小組需要公告被接管的老人福利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條依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涉及到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2條的相關資訊和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解釋該條款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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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