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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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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執行接管任務,並公告老人福利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2條,當地主管機關在認定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可以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負責執行接管任務。這些接管小組需要公告被接管的老人福利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的原因以及相關的法條依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涉及到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2條的相關資訊和案例。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解釋該條款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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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 2 條規定:「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