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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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8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小組在執行以下任務時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接管小組在選派或解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重要人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並獲得核准。 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若接管小組需要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業務經營,則需要事先將相關細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其他重要相關事項:若有其他與接管相關的重要事項,例如財務管理、資產處理等,接管小組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民國102年修正) - 台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相關網頁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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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