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條,評鑑老人福利機構可以委託具有老人福利專業或相關評鑑業務經驗的機構、大學、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進行。評鑑所需的費用則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 在進行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時,可以委託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單位或機構進行評鑑工作,這些單位或機構可以是具有老人福利專業知識或經驗的機構,也可以是大學、民間法人、團體等機構。 評鑑所需費用則由衛生福利部負責編列預算支應。這些費用可能涵蓋評鑑人力、物資、場地及其他相關費用。評鑑機構在進行評鑑時可以根據預算支應的範圍進行相關費用的使用。 以上資料是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10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解釋,資料的主要來源包括相關法規及辦法文件。您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獲得更詳細和正確的資訊。
- 福利機構名詞
- 業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