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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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
- 2.老人福利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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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9條,第2款和第3款所述,機構經本辦法獲得的獎金,應專用於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工作人員,並且必須詳細列帳。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版修正)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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