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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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了評鑑成績對老人福利機構所能獲得的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的影響。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則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而如果評鑑成績列為丙等以下,則由主管機關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公告該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改善期限。如果評鑑成績列為丙等以下並經過限期改善,衛生福利部應在限期改善期滿後進行複評,如果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則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並由主管機關依照老人福利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找到由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的參考資料。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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