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六個月前公告之。
- 2.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評鑑項目與基準、作業程序、評鑑委員之遴選、任期、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本部可以聘請具有專業知識和老人福利實務經驗的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進行評鑑實地訪查。這些評鑑委員應該具備相關法規的知識,並且在評鑑工作中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2. 評鑑委員在評鑑期間獲得的各項資訊應保密,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洩漏。該保密義務是為了確保評鑑結果的客觀性和可靠性,同時也保護機構和相關人員的隱私權。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