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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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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停或停辦者,自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不過,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提前進行評鑑: 1. 新設立的機構,在經營一年後的一年內,可以接受評鑑。 2. 停業或停辦的機構,復業一年後的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老人福利機構在2021年1月1日成立並開始運營,那麼它可以在2022年1月1日之後的一年內接受評鑑。另外,如果一個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停業,然後在2021年1月1日復業,那麼它應該在復業後的一年內接受評鑑。

  • 福利機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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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