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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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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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3條,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不過,在以下情況之一時,可提前進行評鑑: 1. 新設立的機構,在經營一年後的一年內,可以接受評鑑。 2. 停業或停辦的機構,復業一年後的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老人福利機構在2021年1月1日成立並開始運營,那麼它可以在2022年1月1日之後的一年內接受評鑑。另外,如果一個機構在2020年1月1日停業,然後在2021年1月1日復業,那麼它應該在復業後的一年內接受評鑑。
- 福利機構名詞
- 業名詞
- 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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