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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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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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6條,該條共有六款,分別規定了衛生福利部辦理評鑑工作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首先,在進行評鑑工作前,本部應辦理評鑑說明會,以對受評鑑的老人福利機構進行詳細說明(第1項一)。接下來,本部將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訪查,並將結果作成評鑑紀錄(第1項二)。再者,在初評會議上,本部將議決評鑑的初步結果,並通知受評鑑的老人福利機構(第1項三)。如果受評鑑的機構對初步結果有異議,則應在收到通知後的十四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第1項四)。當申復有理由時,本部將修正評鑑的初步結果;如果申復無理由,則維持初步結果(第1項四)。 在評定會議上,本部將議決評鑑的最終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的老人福利機構(第1項五)。最後,本部將公告經核定的評鑑結果和其他相關事項(第1項六)。 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所轄機構評鑑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派員協助評鑑的實地訪查(第2項)。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衛部福字第1140034511號)
- 福利機構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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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