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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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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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本條例的施行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 同時,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的條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儘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根據法條本身的說明,可以推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之間進行了一次修正。修正後的法條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具體的修正內容和影響可以通過查閱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之後的法律文件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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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