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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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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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的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根據這條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定期編列預算以提供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所需的資金。這些經費的來源主要來自政府的預算,用於提供給符合資格的老人每月的生活津貼金額。這個法規確保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制度的財政支援以確保老人的福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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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