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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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應編製本津貼月、季統計表及年度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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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2條,勞保局有責任編製本津貼的月、季統計表以及年度總報告,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個條文要求勞保局彙總和報告敬老津貼的發放情況,以供中央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例如,勞保局可能會編製一份統計表,列出每月涉及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金額和受益人數量,然後將這些統計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以便他們能夠掌握津貼的使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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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