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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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1條的規定,請領敬老津貼的權利不得被作為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之標的。這表示,領取敬老津貼的人無法將其作為抵押品或轉讓給他人,也無法將其作為提供擔保的資產。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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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