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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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如果不符合申領資格卻領取了該津貼的人,應在事實發生後的60天內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繳還溢領的津貼;若屆期未繳還,則依法進行強制執行。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上訴人申請並領取了敬老津貼,但根據被上訴人(勞保局)的函件及其相關法規,上訴人不符合申領資格。因此,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勞保局要求上訴人繳還其溢領的津貼。如果上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繳還,勞保局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執行。
- 繼承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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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