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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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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填具停止發給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 前項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本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9條,如果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其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填寫停止發給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前提交勞保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從事實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給津貼。如果申請人死亡時,津貼尚未撥入其帳戶,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進行請領。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進行請領。 參考資料: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36).

  • 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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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9 條規定:「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