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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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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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的情況下,津貼應在申請當月生效,並且應在每月二十五日之前撥入申請人的帳戶。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發給資格,勞保局應附帶理由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一個關於津貼發放的例子是,如果一位年滿65歲的老年農民申請敬老津貼,在審核符合資格後,該老年農民的津貼將從申請當月開始生效,並且每個月的二十五號之前撥入他的銀行帳戶。如果該老年農民不符合津貼的發放資格,勞保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他並附上不符合資格的理由。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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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